【黨紀微課堂】第⑩課:如何理解和把握誣告陷害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guī)定?
【原文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tǒng)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相關解讀】
誣告陷害行為,是指故意捏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向黨和國家有關機關、組織或者領導干部作虛假告發(fā),意圖使他人受到黨紀國法追究的行為。
第一,要正確區(qū)分誣告陷害行為和錯告、檢舉失實。誣告陷害行為是一種侵犯黨員、公民人身權利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但是錯告、檢舉失實則不構成違紀。正確區(qū)分二者,對于保證黨的紀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要正確區(qū)分誣告陷害行為和誹謗行為。誣告陷害行為和誹謗行為都是侵犯黨員、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兩者在客觀上都有捏造事實的行為,在實踐中要準確區(qū)分兩者,必須把握以下兩點:一是兩者主觀目的不同。誣告陷害行為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紀律或者法律追究;而誹謗行為的目的只在于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二是誣告陷害行為的行為人一般要將其所捏造的事實以某種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向有關機關或黨組織告發(fā),從而引起有關機關或者黨組織對告發(fā)“事實”的關注;而誹謗行為的行為人則只是將捏造的事實在群眾中擴散,并不向有關機關或者黨組織告發(fā)。
第三,要注意《條例》關于誣告陷害行為黨紀處理的調整!稐l例》第147條對誣告陷害行為的處分作了明確規(guī)定:“誣告陷害他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
【警示案例】
武漢城市職業(yè)學院科研處副處長鄒某某惡意舉報問題。鄒某某因長期未得到組織提拔,對學院選人用人工作心懷不滿。2021年8月至12月,鄒某某在武漢城市職業(yè)學院正處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啟動前、公示期間以及公示結束后,先后3次制作并指使他人分別向省市紀檢監(jiān)察機關(機構)、學院紀委及其他人員散發(fā)匿名舉報信41封,持續(xù)舉報被選拔對象張某學歷造假、學院“帶病提拔”等問題。經(jīng)武漢城市職業(yè)學院紀委核查,鄒某某反映問題均不屬實或查無實據(jù),部分反映存在夸大歪曲事實的情況,嚴重干擾學院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屬于惡意舉報行為。武漢城市職業(yè)學院紀委經(jīng)立案審查,2023年5月,給予鄒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